- 第7節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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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無形資產出資比例達50%,超《公司法》規定最高比例
北京奧特美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無形資產出資比例達50%,是否掛牌條件。
【案例4.9】北京奧特美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9月6日,經北京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均為400萬元。股權比例如表4.1所示。
其中知識產權出資已經北京方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方會評報字(2000)第034號《關于北京部北方電通電氣技術有限公司“SAS500系列綜合終端單元”“住宅小區智能化系統遠程抄收部分”兩項非專利技術資產評估報告》予以評估。并經北京數碼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數開驗字【2000】第743號《驗資報告》驗證。
問題剖析及解決方案:
根據1999年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注冊登記改制改組工作的試點意見》第六條“鼓勵投資者對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投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作價出資的總金額占注冊資本(金)的比例最高可達60%”。有限公司設立時的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雖然高于20%,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但符合中關村科技園區對高新技術企業采用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特別規定。因此,有限公司設立時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方式及出資比例不違反當時法律法規及章程之相關規定。
小結:在對企業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進行核查的時候,需要注意兩點問題,第一,出資的時間;第二,企業的特殊性質。出資時間的不同,決定了適用法律的不同,而不同時期的法律對于無形資產出資比例的限制性要求存在著差異。企業的性質不同,決定了企業可以適用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遵循特殊性規定。
4.3.2 新三板企業股東以職務發明出資的解決方案
對于股東以職務發明進行出資的新三板企業,在進行規制時有兩種主要方案:第一,減資;第二,現金置換。
1、減資
減資是處理以職務發明出資最為直接有效的手段。因為職務發明或職務成果已經評估、驗資并過戶到公司,這種情況下一般通過減資程序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減去職務發明的估值。并將通過減資置換出來的無形資產無償贈給公司使用。
【案例4.10】上海艾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張巖以無形資產出資。2009年3月至2013年11月,該股東任原有限公司總經理,其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質或其他條件形成前述著作權(職務成果),可能會引起全國股轉公司產生出資不實的合理懷疑。
問題剖析及解決方案:
上海艾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減資的方式,消除了以職務發明出資的嫌疑。具體過程如下:
2013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開股東會,作出《上海艾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注冊資本由 500 萬元增加至 1500 萬元,增加注冊資本 1000萬元由股東張巖以無形資產出資。同日,股東會作出另一份決議,同意將知識產權“i2網上商城系統 V3.0”著作權作為無形資產對公司進行投資,以評估機構以 2013 年 4 月 1 日為基準日確認的評估價值為投資價值的參考依據。
2013年 4 月 1 日,北京中恒正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中恒正源評報字【2013】第 023 號《無形資產評估報告書》,結論為:在資產評估基準日2013 年 3 月 27 日,知識產權“i2 網上商城系統 V3.0”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形資產市場價值為人民幣 1000.08 萬元。
2013年 5 月 2 日,上海東勤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做出滬東勤驗字(2013)第 023 號《驗資報告》,審驗結果為:截至 201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已經收到張巖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人民幣 1000 萬元,新增實收資本占新增注冊資本的 100%。
2013年 5 月 7 日,艾融軟件領取注冊資本以及實收資本為 1500 萬元人民幣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013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開股東會,作出《上海艾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注冊資本由 1500 萬元減少至 500 萬元。減資部分為股東張巖的知識產權出資,減少張巖知識產權出資 1000 萬元。減資后,原出資股東張巖放棄其對該項無形資產的權屬,減資后該無形資產仍歸屬公司。
小結:采取減資的方式,可以消除以職務發明出資的嫌疑。
2、現金置換方式,消除了以職務發明出資的嫌疑
現金置換無形資產出資指用現金替代原無形資產出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維持不變。通過現金置換來解決職務發明出資問題的案例也不在少數,并將通過減資置換出來的無形資產無償贈給公司使用。
【案例4.11】博益(天津)氣動技術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股東陳乃克以其擁有的專利技術(一種新型液體流量傳感裝置)增資存在以職務發明出資的嫌疑,為了消除了以職務發明出資的嫌疑,公司將通過現金置換知識產權出資來解決職務發明出資問題。
問題剖析及解決方案:
博益(天津)氣動技術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公司2005年8月24日,決定將公司投資總額增至54萬美元,公司股東陳乃克以其擁有的專利技術(一種新型液體流量傳感裝置)增加出資7.5萬美元,變更后的注冊資本為37.8萬美元;并于2005年8月26日獲得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批準。
2009年1月15日,博益有限股東會作出決議,決定對公司2007年實現的稅后利潤進行分紅,分紅金額為3,104,828.13元,股東按投資比例分紅。其中,對于陳乃克2005年8月26日以專利“一種液體層流量傳感器”評估增資人民幣606,900元,以及2007年3月7日以專利“摩托車二次進氣補給機構性能檢測機構”評估增資人民幣939,462.5元,由陳乃克利用本次分紅完稅后,首先轉入公司實收資本以替代其原來的無形資產投資,剩余部分現金分紅;同意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2009年7月2日,天津正則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津正則驗字(2009)內512號),經審驗,截至2009年7月2日止,博益有限賬面列示已收到陳乃克用于置換無形資產的應分得公司稅后利潤1,160,343.20元。
2009年9月8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了上述變更登記事項,并核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針對博益有限以置換無形資產出資的行為,主辦券商和律師認為:博益氣動前身博益有限的歷次股權變動已履行了內部決策程序,并在主管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登記手續,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小結:采取現金置換知識產權出資的方式,可以消除以職務發明出資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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